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 敏
电 话:010-68630336、13366621969
传 真:010-68630338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
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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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